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
德国的国家体制(二)联邦制与自治
作者:未知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点击数  更新时间:2007-01-07  文章录入:admin  责任编辑:admin
本文《德国的国家体制(二)联邦制与自治》关键词:德语
1.联邦制的由来
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制国家,1990年10月2日以前由10个州组成,它们是巴伐利亚、巴登-符腾堡、萨尔、菜茵兰-法耳次、黑森、石勒苏益格-荷尔斯泰因、汉堡、不来梅、北莱茵-威斯特法伦、下萨克森。《基本法》规定柏林(西)属于联邦德国的第11个州。由于西方三个占领国美、英、法对此持异议,又由于苏联和民主德国强烈反对以及国际法条例的规定,柏林(西)不属于联邦德国。但几乎所有的联邦法律都适用于柏林(两)。1990年德国统一前夕原民主德国新划成5个州,它们是梅克伦堡-前波莫瑞、萨克森、勃兰登堡、萨克森-安哈特和图林根。1990年10月3日,这5个新州加入联邦德国,东西柏林统一成—个州。因此德国共有16州。
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实行联邦制,给子地方较大的自治权,有其根深蒂固的原因。历史上,德国长期分裂,诸侯割据,邦国林立,例如不来梅和汉堡就是两个独立自主的汉萨城市,称为“自由城国”。巴伐利亚已有一千多年的独立史,称为巴伐利亚王国或“自由国”。巴登-符腾堡原属符腾堡王国,北莱茵-威斯特法伦原属普鲁士王国。这些邦国、王国或自由城均不受中央皇权的制约,它们甚至可以单独与外国签订条约。有时,它们还联合起来向中央政权或皇权挑战。
联邦德国成立之前,在西占区州一级已经建立了地方自治性质的政府机构,即地方权力机构建立在中央政权之前。此外,为了便于对即将诞生的新国家的控制,美、英、法三国也不愿看到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出现。因而它们也主张新的国家实行联邦制。

2.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
德国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、行政和司法权,它拥有的权限大于单一制的共和国,例如法国的地方政权机构。各州不仅有自己的宪法、政府、议会和法院,而且还有自己独立的财政预算和管辖的警察力量。各州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文化、教育、农林、市政建设、自然环境保护、土地规划、宗教和治安等方面。在经济和财政领域,所得税、公司收入税、营业税(增值税)等由联邦和州共同分享。《基本法》特别规定.在文化、教育领域内,州拥有相当大的权力。《基本法》还规定,各州之间可以相互独立地签订条约和协定,在联邦政府的认可下,各州也可以同外国签订条约(例如下萨克森州同梵蒂冈就订有条约),联邦无权随意更改州的疆界或重新划州。此外,各州还可以通过联邦参议院等机构对联邦的立法、行政和司法施加一定的影响。
但州的权限是有限的。《基本法》第73条规定,外交、国防、关税、贸易、联邦铁路和航空以及联邦邮政和电信等均属联邦立法范围,各州无权干预。《基本法》第31条规定,联邦权力居于州的权力之上,如果州的法律同联邦法律有冲突,前者失效。在行政领域,联邦对州行使监督权和一定的执行权。例如联邦政府有权指派代表到州政府监督联邦法律的贯彻情况。如发现问题,联邦政府有权提出指控,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州受联邦约束。实际上,《基本法》把联邦德国导向为一个中央以立法为主、联邦以管理为主的国家。
在实践过程中,联邦制常常出现联邦和州权限界线不清现象。例如联邦和州之间常常为各自应得的税收百分比争得不可开交。为解决权限界线问题,双方不得不对《基本法》有关条文屡作修改。在迄今修改过的条文中,这方面内容竟多达3/4。综上所述,联邦对州拥有较大的权限,并有日益扩大的趋势。但总的来说,联邦制有其独特的优点.能更好地顾及地方的特点,发挥地方的优势,使德国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丰富多彩。50年的实践已证实,联邦制是符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情的。

3.地方自治-州和地方政府
德国的政府机构主要有二级:联邦、州和乡(镇)。州下面设有行政专区,但它不是地方自治单位,而只是州政府的派出机构,专区的官员通称专员。州以下的基层行政自治单位为县,以及县所管辖的市或乡(镇)。其中最基层,也是最重要的行政自治单位是乡(镇)。较大的市兼有县的权限,并直接受州政府的领导。人门多的县和市有数十万居民,少的县只有1万多居民,乡(镇)居民一般在万人以下。
《基本法》规定各级地方机构享有自治权。这种自治权早在19世纪初就确立了,主要涉及建筑、卫生、文化、教育、社会福利和公用事业(自来水、煤气、电力的供府.民用交通工具的提供和使用)等。乡(镇)范围小,人力、物力有限,不能完成较大的公用事业项目,因此几个乡(镇)联合组成一个县。县可以完成超出乡范围的公路建设项目.举办一些公共医疗卫生事业,例如建造较大的现代化医院等。用于公用事业的费用一部分由各级行政机构自行解决,另一部分则由各自的上级机构资助,一般都由政府拨款。
地方行政自治单位的政权结构大致相同,都由议会和政府组成。县、币、乡(镇)的各级议会由居民定期通过直接和普遍选举产生。县长、市长、乡(镇)长一般由议会选举产生,在人口较少的乡(镇),特别在3千人以下的地区,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。
柏林、汉堡和不来梅等城市州与其他州不同。它们下属行政单位是区,各区都设有区议会和区政府。


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